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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规定光叶蕨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江苏省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5月14日消息:第一条?为加强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促进全省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及使用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木本油料树种是指其果实能榨取食用油料的木本植物,我省木本油料树种主要有薄壳山核桃、油茶和油用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薄壳山核桃、油茶和油用牡丹等须选用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进行育苗;

(三)具有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五)木本油料树种采穗圃建圃使用的材料为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建立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和造林任务,对国家级和省级投资或者以国家级和省级投资为主的木本油料树种新造林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木本油料树种种苗供应者。木本油料树种种苗供应者要和使用者签订生产供应合同,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实行订单生产。

第七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第八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地方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填写检验证书。

第九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苗须自检合格,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本油料树种采穗圃和种苗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掌握本地区木本油料树种的品种、育苗面积和质量情况,定期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穗条、种子和苗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一)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使用者的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二)未按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三)未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四)未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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